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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绝定损,车主单方鉴定遭“打脸”:22600元重新评估费用谁买单?

发布日期:2025-09-10 22:40点击次数:

核心提示

钱某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未进行定损。钱某自行委托评估损失22850元,但因未有效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而被法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评估损失22600元获法院认可,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2600元。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怠于履行定损义务,两次评估费用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明确了单方委托鉴定的程序要求和保险公司定损义务。

01 一场等不来定损员的事故

钱某万万没想到,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会引发如此复杂的法律纠纷。

那天下午,钱某正常驾驶车辆行驶在路上,突然与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他的车辆多处受损,前保险杠破裂,车门凹陷,需要进行大修。

按照正常程序,钱某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派员进行现场查勘和定损。然而,让他意外的是,保险公司的反应却异常冷淡。

"我们人手比较紧张,你先把现场处理一下,定损的事情我们后续再安排。"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这样回复。

钱某等了几天,始终没有等到保险公司的定损员。眼看着受损的车辆放在那里无法使用,他心中的焦虑与日俱增。

"保险公司到底什么时候来定损?"钱某多次致电询问,得到的回复都是"再等等"、"我们会尽快安排"之类的模糊答复。

02 无奈的自救之路

眼看保险公司迟迟不来定损,钱某的车辆却急需维修,他决定采取自救措施。

钱某找到了一家具有鉴定资质的评估公司,希望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来评估车辆的损失情况。

"我们可以对你的车辆损失进行专业评估,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

"那我需要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吗?"钱某询问。

"你可以通知他们,但不是必须的。我们会严格按照专业标准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回答。

钱某确实想到了要通知保险公司。他向保险公司寄送了一份告知函,说明自己将委托第三方进行车辆损失评估,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参与或监督整个过程。

然而,这份告知函的送达却成为了后来争议的焦点。

03 鉴定结果的"尴尬"境地

经过专业评估,评估公司出具了公估鉴定结论书,认定钱某的车辆损失为22850元。看到这个结果,钱某稍微放心了一些,觉得终于有了权威的损失认定。

拿着鉴定报告,钱某再次联系保险公司,希望能够据此获得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让他大失所望:"这个鉴定报告我们不能认可。你是单方委托的鉴定,我们没有参与整个过程,无法确认鉴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什么意思?"钱某不解地问道。

"你的鉴定剥夺了我们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我们无法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检材等进行确认。这样的鉴定结果对我们没有约束力。"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解释道。

钱某愤怒地说:"是你们自己不来定损的,现在我自己找机构鉴定,你们又不承认,这不是故意刁难吗?"

"我们没有拒绝定损,只是需要按照规范程序进行。"保险公司回应。

04 告知函的送达之谜

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钱某是否有效通知了保险公司参与鉴定?

钱某声称自己在委托评估前已向保险公司寄送了告知函,并提供了快件物流信息作为证据。

然而,保险公司对此提出了质疑:"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告知函。"

法院在审理中仔细查看了钱某提供的物流信息,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快件的最后状态显示为"上门派件",并没有签收的记录。

这个细节至关重要。在法律上,只有实际送达才能产生通知的法律效果。仅仅是"上门派件"而没有签收记录,不能证明告知函已经送达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坚持否认收到上述告知函,这使得钱某陷入了举证困难的境地。

05 保险公司的反击

面对钱某基于单方鉴定的理赔请求,保险公司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既然双方对损失金额存在争议,我们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提出。

法院同意了这一申请,委托公估公司对钱某的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

在重新鉴定过程中,保险公司全程参与,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检材选择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监督和确认。

最终,公估公司出具了新的评估报告,认定钱某的车辆评估损失金额为22600元。

这个结果与钱某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22850元)相差不大,只有250元的差异。

06 法院的平衡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一个体现司法智慧的判决:

第一,关于保险合同效力。钱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二,关于鉴定结果的采纳。保险公司申请重新公估鉴定,经委托公估公司评估,案涉车辆评估损失金额为22600元,公估公司具有鉴定资质,予以认可,保险公司应当向钱某赔偿22600元。

第三,关于单方鉴定的效力。钱某称在委托评估前已向保险公司寄送了告知函,但快件物流信息中最后状态显示为"上门派件",并未有签收的记录,保险公司亦否认收到上述告知函,故钱某系自行委托评估,保险公司未予参与,对钱某委托估价公司所作的公估鉴定结论书,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评估费用的承担。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进行定损,系怠于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钱某自行委托评估的评估费75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申请委托评估产生的评估费1756元,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已预交,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07 单方鉴定的法律评析

这个案例对单方鉴定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深入探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但是从证据的实质要件上看,单方委托剥夺了保险公司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与单方委托的鉴定程序相比,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程序更合法,是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同意的基础上选择鉴定机构,鉴定人需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监督。

08 单方鉴定的适用条件

法院在判决中实际上为单方委托鉴定的有效性设定了几个基本条件:

第一,有效通知义务。在进行单方委托时,应通知保险公司,允许保险公司对选择的鉴定机构资质等提出异议。通知必须实际送达。

第二,程序参与权。在对保险车辆进行定损时,应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若剥夺保险公司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保险公司就无法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检材等进行确认。

第三,机构资质要求。应当选择具备对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最好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名录中的机构。

第四,质证程序保障。在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赋予保险公司询问鉴定人的权利。

09 定损义务的强制性

这个案例还明确了一个重要原则: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即使不被法院采纳,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定损义务。

定损义务是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不仅要承担定损义务,而且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都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案中,法院虽未采纳钱某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但考虑到保险公司未履行定损义务,且重新鉴定的评估金额与钱某单方委托评估的金额相差不大,故认定由保险公司承担两次评估的评估费。

10 实务启示与规范建议

这个案例为车险实务提供了重要启示:

对被保险人而言:

在委托第三方鉴定前,应确保有效通知保险公司

要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最好是法院认可的机构

要保留完整的通知送达证据

在保险公司拒绝定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单方委托鉴定

对保险公司而言:

应当及时履行定损义务,不得无故拖延

对于被保险人的单方鉴定,应当理性对待,如有异议应及时申请重新鉴定

要建立规范的查勘定损程序,避免因程序问题承担不利后果

对司法实务而言:

要正确处理单方鉴定与法院委托鉴定的关系

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但也要维护鉴定程序的公正性

要通过合理的费用承担机制,引导当事人规范行为

这个判决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既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鉴定程序的严肃性。

素材来源

本案例根据钱某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改编。钱某车辆事故后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其自行委托评估22850元但因未有效通知保险公司而不被采纳。法院委托重新鉴定评估22600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金额并承担两次评估费用,明确了单方委托鉴定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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